当前位置: 中心主页 > 学习资料 > 经典案例 > 正文

经典案例

三个案例 再谈招标采购中的“控股”问题

时间:2019-04-23 00:00:00  作者:交通与工程应用翻译研究中心  点击:

“控股”

控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直接控股”

指一家公司直接拥有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结构。

《公司法》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实务操作

两法的实施条例规定了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个案例

问答环节来了

Q1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还能去投标吗?

来看财政部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出入境证件采购项目-电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制服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702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和北京银牡丹印务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号和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3324

被投诉人1: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

被投诉人2: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警采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三达路299

相关供应商1: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和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简称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一号和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

相关供应商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磁卡)

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环北路12-A0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与采购人、警采中心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2.警采中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3.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暗示其与采购人有关联关系,涉嫌恶意串通。4.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警采中心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对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了资格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辰印务和东港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Q2

互为持股人,供应商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

看看专家解读

某招标代理购组织实施了“XX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供应商L认为供应商W和供应商C之间存在控股关系,不应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并以此为由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经核实,供应商W的法定代表人为万某,供应商C的法定代表人为蒋某。供应商W,持股比例为万某60%、蒋某40%;供应商C,持股比例为万某40%、蒋某60%。两家供应商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且法人代表不是同一个人,不存在控股关系,也无法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情况下,能否对供应商W和供应商C作无效投标处理?

业内专家观点:

供应商W,持股比例为万某60%、蒋某40%;供应商C,持股比例为万某40%、蒋某60%。表面上看,两家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并非同一人,但两家的股东均只有万某、蒋某,则二人对WC两家企业的管理经营情况均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援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相关解读,可以视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操作中可以做无效投标处理。

Q3

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两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来自易采通APP“有问有答”

政采同行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故此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后是可以投标的。当然,有个大前提是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华东交通大学版权所有